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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高院以论文门诉讼有重大瑕疵 发回重审

时间:2024-03-29 02:00:51 来源:网络整理编辑:综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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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高等法院。(中评社 资料照)  中评社台北1月21日电/前台湾大学新闻 黄泉办事处

台湾高等法院。台湾(中评社 资料照)
  中评社台北1月21日电/前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彭文正质疑蔡英文学位真实性,高院提确认1984年英国伦敦政经学院(LSE)论文不存在诉讼,论文黄泉办事处台湾高等法院昨天判原判决废弃,门诉全案发回台北地院重新审理。重大重审高院表示,瑕疵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。台湾且两造均未表明愿由本院直接为裁判,高院为维持当事人审级利益,论文爰将原判决废弃,门诉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审理。重大重审黄泉办事处  高院昨天发布新闻稿表示,瑕疵上诉人起诉主张,台湾被上诉人未有合格通过之“西元1984年版英国伦敦政经学院(LSE)博士论文”(下称系争论文),高院无博士论文即无法取得博士学位,论文乃公众周知之事,伊因批评被上诉人事后提出之博士论文及其学位均非真实,遭被上诉人提起妨害名誉之刑事告诉,指责伊为抹黑、造谣、散布假消息。因系争论文是否存在,影响被上诉人可否向伊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。系争论文是否存在之争执,造成伊之法律地位不安,为此起诉本件确认之诉。  高院指出,本院审理后认为,上诉人请求确认之事项,是否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、2项所称之“基础事实”,涉及其诉讼是否具备保护必要之要件。如有疑问,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,审判长应为阐明。如其请求确认之事项属于“基础事实”,依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项规定,以不能提起他诉为限;倘可提起他诉,则审判长亦应依同法第247条第3项之规定为阐明。惟原审对此均未尽阐明义务,不经言词辩论,径以判决驳回上诉人之起诉,其诉讼程序即有重大瑕疵。且两造均未表明愿由本院直接为裁判,为维持当事人审级利益,爰将原判决废弃,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审理。